Sunday, January 28, 2007

商研院、商學院、養老院?

商研院、商學院、養老院?

政府決定比照工研院成立商業研究院,這是不再重工輕商的表現。但商業和工業畢竟不同,因此商業研究院的目標和做法都可能該與工研院不同;籌設中的商研院應該先想清楚應有而且辦得到的功能,才不會讓國家又多一個成效不彰的機構。

商研院和工研院的大原則應該都是為人民提供具有公共財性質的知識,或可以產生較大之外部利益的知識。凡是民間自己可以得到利益而願意做的研究發展,公營的 研究機構就不必越俎代庖甚至與民爭利。依這樣的大原則,商業研究院該有的方向將和工研院相當不同。我們在籌設商業研究院時一定要先弄清楚這些差異,才不會 誤入歧途。

當年我國製造業的發展模式是利用我國的低工資生產在國際上取得競爭力。因此工研院只要針對我國在技術之外具有競爭力的產品,引進國外相關的技術加以改良, 就可對國內企業有一些幫助。如果選定的技術恰好是很多企業都用得著而具有公共財性質的技術,或者得到該技術的產業恰好具有帶動許多其他關聯產業的作用,則 這項技術引進和研發就可有更大的貢獻。

然而商業既不能大量生產可以出口的產品又不容易靠低工資或其他低成本來競爭,因此不能只靠學習或 追趕別人的技術而取得競爭力並大量增加生產。國際上商業競爭的技術,大部分不是公開的知識,就是與企業組織、人才,以及其他能力深深結合的實際經營操作技 巧。那些公開的技術已有商學院和媒體引進介紹。其他知識多是企業的私有財,要企業自己去學習和研發,不宜由商業研究院當公共財來研發而免費提供。

目前我國的工業也已不能靠引進和學習外國技術取得競爭力,而須研發自己獨到的知識,才能夠在國際上占有一席之地。而這些獨到的知識常可取得專利或成為別人 不易學習的機密技術,因此多半是應由廠商自己去研發取得的私有財,但由於許多技術研發需要大量的技術人才及設備配合,而不少廠商卻無此條件,因此工研院仍 應以接受廠商委託的方式來提供技術及研發服務。但商業方面的研發多半不需特別昂貴的設備,因此廠商想發展的私有知識大部分可以自行或委託大學和顧問公司替他們研發。所以商業研究院在這方面的功能或任務也遠小於工研院。

因此看來,商業研究院該做的業務範圍和規模都遠小於工研院,但這並不表示它沒有任務或不必存在。商業中仍有不少技術屬於公共財,而值得由公共的商業研究院 來負責研發。這當中最重要的一項,應是企業間合作模式的研究。我國的眾多中小企業受到規模的限制,因此在研發、品牌行銷、上下游產業整合、產品組合的完整 性以及金融操作等方面,都漸難與外國大型企業競爭。我們必須加強廠商之間的合作與合併,才較能得到必要的規模與範疇經濟。然而大部分中小企業並沒有能力或 意願去設計發展更好的合作模式與契約,因此企業間的合作便不容易發展,許多企業不得不與外國的大企業合作;結果許多廠商都被OEM、ODM等國際合作方式 掐住,而不易發展自己的產品、品牌以及技術,商業研究院若能針對不同問題研究出廠商間可以公平合作的種種模式,則企業間的合作即可更為方便,而助它們擺脫 規模的限制。

另外我國也有很多產業是由小型甚至微型企業所構成,例如水果攤、點心攤以及農村民宿等等,這些企業都不太可能自己做深入的研發,因此有些產業也就整體出現 落伍或其他的問題。商業研究院也可以研發企業改善經營方式而提供給它們,以使整個產業得以提升。有些商業如菜市場和商店街,本身就是處於一個公共財或公共 環境下。各產業發展政策、防止詐欺或掏空等等防弊制度與方法、以及關聯產業的配合能力等等,也都是產業的公共財。這些公共財的改善,也是商業研究院可能的 課題。

籌設中的商業研究院應該把握上述提供公共財的原則,不要重複目前大學、其他研究機構、甚至民間企業已能承擔的工作。因此它的規模不要大,人員更不要多。以 商業問題的千變萬化,商業研究院最好是每個問題提出後再找一些其他機構和企業人才組成臨時研究團隊的研究平台,才能夠靈活跟上環境變化,而不致在未來像目 前某些機構一樣,養落伍的人並做過時的事。

【2007/01/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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